一、设定依据
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)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,应当经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,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。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,不得经营药品。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,到期重新审查发证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,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。
海南药品经营许可证(零售)办理
二、受理条件
持有本地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筹建批复的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;应于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30内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(GSP)符合法规性检查。
三、办理材料
1. 核发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零售)申报审批服务表
2.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
3. 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
4. 营业场所、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
5.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
6. 拟办企业主要设施、设备目录
7.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
8. 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,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;
9.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。
四、办理流程
五、办理时限:12个工作日.
六、代办机构:易企算(海南)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
易企算(海南)会计事务所 www.zblongxinsheng.com
注册公司、记账报税、证件资质办理、高端财税、税务筹划、税审报告
为您解决各种疑难财税问题